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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塔城 | 是真打伤了,还是另类碰瓷?
作者:通讯员:李平  发布时间:2023-04-27 10:17:55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的健康权纠纷中,常常会发生一方以打架受伤为由住院,医疗费中却包含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另类碰瓷?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01

案件回顾

王某某和赵某系邻里关系,2021年4月29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相互辱骂并产生肢体冲突。为此,当地派出所对双方分别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将赵某诉至塔城市人民法院,索要打架后的住院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02

法院判决

就原告住院治疗颈椎病等其他病患费用是否应当支持,双方在一审法庭争论不休,赵某称王某某住院治疗的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椎管内囊肿等疾病都是其原有病,不应该承担责任。而王某某称鉴定结论证明自身疾病虽与殴打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可能导致原有疾病症状、体征产生或加重,起到诱发因素,所以赵某应该赔偿住院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


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肢体冲突产生的损失应承担同等责任。对原告第一次住院费用及住院期间产生的误工费、伙食费等费用16134元,参照鉴定结论,被告应承担2016.75元。而对王某某后续疾病的治疗费用,因诱发因素不存在,不予支持。遂判决赵某向王某某赔偿2016.75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塔城地区中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得当,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官提醒

本案判决结果反映,以打架受伤为由住院,又治疗其他疾病,不能当然的认为是另类碰瓷而不予支持,而是要综合病历、诊断证明、参与度鉴定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所治疗的疾病和打架毫无因果关系,则不予支持;所治疗的疾病与打架行为有因果关系或存在诱发原因,还是要依过错责任及参与度情况承担责任。本案中双方扯头发倒地撕打行为明显会诱发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加重,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及鉴定结论中的参与度,适当支持治疗的部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