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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喀什 | 防火防盗防闺蜜?
作者:通讯员:谢玲玲、热孜宛古丽·阿卜杜热依木  发布时间:2023-04-27 10:16:00 打印 字号: | |

“防火防盗防闺蜜”本是一句玩笑话,但让小丽没想到的是,这话在她身上却成了真,自以为的好闺蜜,竟盗走自己数万元。近日,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闺蜜间的盗窃案件。



案件回顾

受害人小丽与被告人小娟、小兰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三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2021年10月,三人一起去美甲店做美甲,到店后小娟、小兰趁小丽在小隔间做美甲期间,以为其保管手机为由盗走小丽微信账户里的30000元。


几天后,小娟、小兰发现小丽没有察觉微信账户中的异常,暗自窃喜,便再次以替小丽手机充电为由盗走微信账户里的30000元。


小丽发现后,报了警。(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娟、小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小娟、小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退赔了被害人小丽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小娟、小兰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各判处罚金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支付越来越发达,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平台也越来越普及,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友,要将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警惕意识,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手机、银行卡等私人物品和个人信息,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情友情是弥足珍贵的,不可抱有不劳而获的心理,触碰法律底线,断送自己的前途,到头来“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