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盗防闺蜜”本是一句玩笑话,但让小丽没想到的是,这话在她身上却成了真,自以为的好闺蜜,竟盗走自己数万元。近日,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闺蜜间的盗窃案件。
案件回顾
受害人小丽与被告人小娟、小兰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三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2021年10月,三人一起去美甲店做美甲,到店后小娟、小兰趁小丽在小隔间做美甲期间,以为其保管手机为由盗走小丽微信账户里的30000元。
几天后,小娟、小兰发现小丽没有察觉微信账户中的异常,暗自窃喜,便再次以替小丽手机充电为由盗走微信账户里的30000元。
小丽发现后,报了警。(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娟、小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小娟、小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退赔了被害人小丽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小娟、小兰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各判处罚金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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