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在2023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新疆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将陆续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带您了解这些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基本案情
2016年,何某从他人处购买了“郎”酒、“習”酒,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向宋某销售白酒共计2622件零6瓶,销售金额为603175元。
2017年至2021年期间,宋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将从何某处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郎”酒、“習”酒向呼某等销售共计177件零6瓶,销售金额为319500元;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白酒通过与杨某置换房屋等方式销售146件,销售金额为967200元。
宋某明知是假冒“郎”“習”“茅台”“五粮液”“国窖”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向他人销售,何某明知是假冒“郎”“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向他人销售,宋某实际销售金额1286700元,何某实际销售金额603175元,其行为均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没收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典型意义
制售假酒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商标注册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被告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从非正规渠道大量购进涉案白酒并进行销售,即其主观上明知涉案酒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向他人销售,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严惩。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并判决销毁侵权产品,有力打击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作用,有效保障了商标注册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