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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沙依巴克区 | “恋爱脑”碰上前男友“回心转意”,结果......
作者:张洁  发布时间:2023-04-23 10:49:56 打印 字号: | |

“对不起,我还爱你,还能从头开始吗?”

是前男友求复合的攻势拉开序幕了吗?

不,是盯上你的“爱情”骗子已上线! 



案件回顾

王某(女)与俸某(女)通过网络聊天结识,在聊天过程中,王某了解到俸某对其前男友强某旧情难忘,一心想着破镜重圆,便产生了诈骗的念头。


随后,王某多次主动联系俸某,打探到了不少有关强某的信息,摸清强某的身高体重、家庭情况、业余爱好等信息。在做足准备后,王某用小号添加俸某,谎称自己为强某,主动求复合,由于强某从事医疗行业,王某便以购买实验设备、日常消费等理由骗取俸某财物。


俸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抓获王某,以王某涉嫌诈骗罪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沙依巴克察院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俸某虚构事实,冒充他人身份,骗取他人财产共计58832.9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家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俸某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本案系“冒充熟人”骗取他人财物的典型诈骗案件,俸某作为一名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却仍旧被尚未成年的王某找到弱点成功实施诈骗,可见此类诈骗犯罪作案手法千变万化,层出不穷,迷惑性极高。在同类案件中,还常见犯罪分子通过盗号或其他方式,利用被冒用身份者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虚假事由诱骗被害人向其转账汇款。

遇到此类情况,大家必须要提高警惕和防范意识,通过电话、视频、当面见面等方式验证对方身份,切勿轻易碍于人情而盲目相信对方。如若不幸被骗,要立即保存好证据并及时报警,以最大限度避免并挽回损失。


 
来源: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