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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奎屯 | 出轨生子属重大过错,法院支持精神索赔
作者:魏娜  发布时间:2023-04-19 15:35: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伊犁州奎屯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判决,被告李某因婚内出轨并生子,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奎屯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10月10日,婚生子王小某出生。


在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婚内出轨张某,并于2022年2月6日生育一子张小某,张小某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母亲为李某、父亲为张某。


2022年7月14日,王某向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诉否认其与张小某具有亲子关系,经鉴定,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依法作出判决,认定二者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2022年12月2日,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出具调解书,李某与王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小某由王某抚养,李某从2022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


因李某与张某的行为,对王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与心理伤害,故王某于2023年2月3日将李某和张某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赔偿精神损害金5万元,被告张某对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婚内与他人生育一子是导致王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此事李某具有重大过错。李某的行为严重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道德规范,既伤害王某的个人感情,又损害双方的婚姻关系,使王某遭受精神痛苦、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


李某作为过错方,给无过错方王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侵犯其人格尊严权,其应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具有人身专属性,仅限无过错方的配偶,不能突破离婚夫妻双方之外的其他主体。故对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3月24日,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官提醒

夫妻本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情感关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该制度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双重功能。一方面,是对漠视配偶权益、破坏夫妻关系、违背婚姻忠实义务行为的惩戒和制裁。另一方面,对他人也有一定的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可能带来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以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弘扬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来源:伊犁州奎屯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