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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铁路 | 愿天下无贼!
  发布时间:2023-04-18 11:01:53 打印 字号: | |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列车上的盗窃案件,这是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在3月份审理的第三起列车盗窃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乘坐列车从太原至张掖,次日凌晨4时左右,列车即将到达张掖站,张某趁相邻下铺被害人刘某熟睡,将其某品牌手机放入自己携带的行李箱中并带下列车,后张某将手机关机。


8月31日5时25分左右,被害人刘某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于是向列车乘警(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报警。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抓获。


经讯问,张某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被盗手机被查获,退还给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015元。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将被告人张某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古语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小偷小摸看似事小,实则冲击了道德底线,触犯了法律。因此,小偷小摸者不要心存侥幸,以为只要数额不大就肆意妄为。

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列车行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将贵重物品保持在视线范围内随身携带,一旦发现财物丢失,第一时间向列车乘警报警。
 
来源:新疆高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