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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沙雅 | 在餐厅滑倒受伤 谁来担责?
作者:通讯员:秦丽华  发布时间:2023-04-13 10:21:24 打印 字号: | |

在餐厅吃饭时不慎摔伤,应当由谁负责?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伤者获赔7500元。

案件回顾

今年1月,海某约好友在某餐厅就餐。结账时,海某不慎踩到地上的食物残渣摔倒受伤,餐厅经营者赛某急忙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海某左手肘骨粉碎性骨折,赛某当即垫付医疗费1600余元。

海某出院后便找赛某,要求其赔偿住院期间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赛某认为,海某摔倒受伤与餐厅无关,且餐厅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海某将该餐厅及经营者赛某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1.3万元。


法院调解

庭审中,法官查看现场监控后发现,海某吃完饭走出餐厅时,右脚踩到一块形似骨头的物体,随即向后滑倒,左手臂受伤。

法官认为,被告赛某作为餐厅经营者,没有及时清理地上食物残渣,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滑倒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注意自身行走安全的注意义务,倘若海某行走时多加留意路面情况,也能避免事故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法官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餐厅赔偿海某7500元。目前,某餐厅已完成赔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消费者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