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招进行时
各路求职大军已摩拳擦掌
准备赢取应聘先机
这期间不光求职者要
提高警惕,谨防招工诈骗
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慧眼识人”
谨防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
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件回顾
“不用培训,不用考试,哪怕报名条件都不符,但只要交钱,就能拿到证书!”面对如此“方便”,有人动心了!
2021年起,王某通过网络与办理假证的小Z商议以单价12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保安员证10个,并通过网络向他人虚假宣传只要交钱不用培训也可以拿到真的保安员证。两年期间,王某陆续收到5人的请托办理,从中获利6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等,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群众应学法、知法、守法,提高防范意识,切莫图省事、贪图蝇头小利,反成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