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厂家内部生产”“无标识便宜性价比高”的农药,其实是不合格的“三无”产品,给农户造成了重大损失。3月29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等8名甜菜种植户诉张某、董某、某合作社原成员及某农资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董某、某合作社原成员等10人向王某等8名种植户返还购买“三无”农药货款,并赔偿因使用“三无”农药造成的各项损失共48万余元。
案件回顾
2018年,张某系某合作社原监事,他从董某处购买了无生产许可证、无农药登记证、无生产厂名称的“三无”甜菜除草剂等农药,并以“正规厂家内部生产”“无标识便宜性价比高”等为由向王某等8名种植户销售。张某出具了加盖合作社印章的票据。
8名种植户使用农药后,农田出现杂草、人工除草无明显效果、甜菜减产的现象。2018年7月,张某以某合作社监事名义与部分种植户达成赔偿协议,和王某等8名种植户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之后,该合作社注销。
2022年2月14日,王某等8名种植户以农药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张某、董某、某合作社原成员及某农资公司起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农药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克拉玛依区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农药与某农资公司在售农药不是同一产品。经司法检验,案涉农药没有标识、成分、含量等介绍,产品有效成分和含量无法确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张某等应退还农药款并赔偿损失。但由于王某等8人长期务农,对农药的选择、识别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因此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因此依法减免张某等人20%的赔偿责任。
2022年7月19日,克拉玛依区法院判决张某、董某、某合作社原成员等10人向王某等8名甜菜种植户赔偿各项损失48万余元。
王某等8名甜菜种植户与董某等两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农产品种植户一定要购买正规合法的农药,在使用时按照标签规定使用范围用药。农资产品制造和销售者切莫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制假、售假必将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