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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克拉玛依 | 两次撕毁法院封条,你想干啥?
作者:通讯员:于攀登  发布时间:2023-04-07 15:38: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阻碍执行的被保全人韩某作出司法拘留13日的处罚。


案件回顾

日前,克拉玛依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将克拉玛依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至克拉玛依区法院,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余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名下车辆予以现场查封加贴封条。 

3月16日,申请保全人向克拉玛依区法院反映,被保全人将封条撕毁。承办法官及法警前往现场,确认封条被毁,同时在克拉玛依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内看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承办法官当即对韩某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擅自毁损法院封条等行为妨碍法院执行工作,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触犯刑法等法律后果。

韩某表示知晓,并承诺配合法院保全工作,不会再有类似事情发生。

当日下午,申请保全人向法院反映,被保全人再次将封条毁损。经核实,承办法官将韩某拘传至法院。

处罚结果

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研究,韩某作为被保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院查封涉案车辆后,故意毁损封条,经警告再次毁损封条,阻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处以拘留13日的处罚。

法官提醒

私拆封条是违法行为,未经允许擅自撕毁封条,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行为系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