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支付是当前商家和消费者经常使用的交易方式,却被不法犯罪分子视作不劳而获的“商机”。近日,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手机佯装扫码支付实施盗窃和诈骗的刑事案件。
案件回顾:佯装支付 “提货”就跑
2021年5月3日,李某某乘坐出租车来到喀什市某小区便利店门前,李某某坐在车内,对店主说要两条某品牌香烟、两箱饮料。店主按要求将香烟和饮料搬至出租车后备箱,并向李某某出示收款二维码,等他扫码支付。李某某假装扫码付款,等店主回到店内,发现并未收到李某某的钱款,出门寻找时,李某某已乘坐出租车离开。
同年5月12日,李某某又乘坐出租车来到喀什市某小区旁,他下车让出租车司机在路边等待,随后步行至某商店处,向店主要了两条某品牌香烟。店主将香烟放到柜台后,李某某又称需要购买饮料,在店主离开柜台搬饮料之际,李某某拿起香烟坐上出租车逃离现场。
两次得逞,李某某并未收手。2021年5月至7月间,李某某先后以购买成件饮料、成条名贵香烟为名,在喀什市多家便利店和超市实施犯罪28次,窃取、骗取财物价值达29000余元。
法院判决:数罪并罚最终获刑
到案后,李某某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000余元,数额较大,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他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高达17000余元,也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情形。”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向28家便利店和超市经营者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法官提醒:擦亮双眼识破骗局
便利店和超市经营者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在销售商品时,一定要在确认收到顾客扫码支付的价款后,方能将商品交付给顾客。在未完成交易前,便利店和超市经营者要时刻注意,将管理的财物置于自己可控范围之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建议便利店和超市经营者开启收款提示音,听到语音到账提醒后,再将商品交付给顾客,不可轻信顾客的付款截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