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州法院新闻
案例新视角·塔城 | “放火”只为娱乐?毫无危险意识!
作者:李凯  发布时间:2023-04-03 15:38:52 打印 字号: | |

2021年2月8日,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案,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建材公司经济损失863689.5元。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件回顾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甘某某为向孩子演示杨絮的易燃性,使用打火机点燃地面杨絮,蔓延至绿化带引燃某建材公司北侧仓库角落可燃物,引起火灾,烧毁彩钢板房1985.5平方米,彩钢板房内家用电器、家具、五金建材等物品均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4224919.15元。经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此次火灾造成某建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59655元。

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由于疏忽大意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24919.15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甘某某在未受到询问、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被告人甘某某的行为,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建材公司彩钢板房等财物被烧毁,损失价值合计为959655元,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该烧毁建筑长年系临时建筑,未在消防部门申请办理过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验收备案等,根据证人证言,建筑内仅有部分灭火器,没有其他消防设施,说明某建筑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自身的损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建材公司经济损失863689.5元(959655元×90%);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及标准符合规定,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火源,是每一个人都要学习的功课。本案中的甘某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杨絮的燃烧速度,仅仅为了给孩子演示杨絮的易燃性,就使用打火机将建筑密集区域的杨絮点燃,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本人也因失火罪被判处刑罚,同时还要承担8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真的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某建材公司,虽然因甘某某的失火行为受到了损失,但是客观来说,也有自身原因。因此,存放易燃、可燃物的厂房等建筑,一定要依法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备案验收等,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室内外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避免出现意外情况时无法应对。


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