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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克拉玛依 | 出借银行卡 流水超3000万元 一男子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23-03-30 09:37:30 打印 字号: | |

“早知道吃这么大亏,我们贪这个心干啥啊?当提起自己孩子马某惹上的官司,其父亲懊悔地说道。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帮助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接收资金而获刑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20年10月,克拉玛依市民马某使用某APP进行网络赌博看到出租银行卡账户便可获利的提示,遂将自己及家人名下的7个银行卡和U盾、2张电话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网络赌博资金,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达3115万元,马某从中非法获利5.06万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U盾、电话卡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使用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案件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克拉玛依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5.0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学生或初入社会的年轻人风险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极易被犯罪分子以收购、租用闲置电话卡、银行卡的借口诱骗,从而提供“两卡”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轻信此类“赚钱门路”,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电话卡等,切勿将上述物品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综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石榴云/新疆日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