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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巴楚 | 油条膨松剂超标 早餐店主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3-27 13:54: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缓刑,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回顾

2020年3月起,刘某在巴楚县开了一家早餐店,主营包子、稀饭、豆浆、油条等食品。在掌握了油条制作方法后,刘某开始在早餐店制作、销售油条。为了让油条卖相和口感好,刘某购买了某品牌复方膨松剂。但在制作油条时,他没有使用专业称量工具按要求控制用量,而是凭感觉,用手抓方式添加。


2020年10月3日,巴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某早餐店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抽样油条中的铝的残留量为400mg/kg,超出国家标准限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考虑到刘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产者、销售者应始终绷紧食品安全弦,诚实守信经营。个体工商户发展不易,切勿因贪小利而损害食客健康安全,在生产制作食品过程中,不能仅注重口感,更要确保安全。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注意观察商家加工环境、加工方法,发现有毒、有害食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