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购买的玉石,到手后发现与当初约定的材质不符,买家朱某将卖家且末县某玉石店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退还4万元货款。近日,巴州且末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件回顾
“100公斤糖白料,肉细干净,糖色完美!”2022年12月初,某玉石店店主肉某在某互联网平台发布的玉石广告,引起朱某的注意,随后朱某通过线上视频的方式详细了解玉石情况,两人很快达成口头协议,朱某以每公斤400元的价格购买100公斤玉石。当天,朱某就将4万元货款以线上转账方式支付给肉某。
几天后朱某收到玉石,但他发现收到的玉石与肉某线上视频中所看到的玉石颜色差距大,与其提供的图片里的玉石也不符。经鉴定,朱某收到的玉石大部分是糖青料,少部分是糖白料。朱某认为受到欺诈,当即联系某玉石店要求退还货款,自己将玉石返还。
“你情我愿的买卖怎能说废就废?”某玉石店拒绝了朱某的请求。多次沟通无果后,2023年1月,朱某将某玉石店起诉至且末县法院。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阿孜古丽·库尔班收到案件材料后,试图采取庭前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均不愿让步,案件进入庭审程序。
“达成交易之前,我已经明确告知朱某出售的玉石为糖青料,还有少部分糖白料,并且每一块玉石都让他确认过,这怎么能算欺诈呢?”肉某称。
都说“黄金有价玉无价”,玉石原料因为品质差异较大,价值也千差万别。阿孜古丽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后发现了关键线索:朱某提交的线上聊天记录中双方有过明确约定,“如收到的货物与视频图片不符,就退还货物,返还货款。”
随后,阿孜古丽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查明,肉某是在收到货款并将玉石寄走后才告知朱某出售的玉石大部分为糖青料,少部分是糖白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肉某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朱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且末县法院依法判处双方解除合同,某玉石店退还货款,朱某将玉石退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官提醒
网上购物让消费者体验升级,但由于买卖双方在虚拟空间交易,信息不对称,发生购物纠纷时常面临调解难、维权难,消费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因此,消费者与卖家在售前就应当议定商品的数量、质量、款式、价格、售后和有关服务。保存好物流快递单据、电子单据票号以及手机信息页面记录、截图、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书面或电子资料,作为日后退换货和维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