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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自治区高院发布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15 17:43:34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3月1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个典型案例,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规范经营者守法经营。

  案例一:滑雪场未尽义务 担20%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20年12月21日,冯某到某滑雪场滑雪,在雪道上从高处往下滑时撞到防护网摔倒受伤,造成左侧肱股骨折。经鉴定:冯某伤情构成伤残十级,外伤是本次残疾的直接原因。冯某认为某滑雪场的场地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滑雪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4336.36元。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与滑雪场之间构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冯某在滑雪过程中,滑雪场有义务确保其人身安全。冯某作为成年人也应当知道滑雪本身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体育娱乐项目,其应当知道滑雪需经过专业训练或由专业人员陪护,因此其本人对人身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是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娱乐场所,理应甄别不同滑雪者的技能水平,配备安保及技术人员对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及技术指导,该雪场在场地维护保障方面存在问题,且未尽到对消费者的警示宣传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滑雪场对冯某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对敦促负有安全义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提供消费产品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医疗美容需资质 谨慎消费防风险

  案情

  2020年5月20日,艾某在哈密某美容店向张某脸部注射玻尿酸针剂后,张某脸部出现不适,眼角等皮肤处有隆起包块。同年12月,艾某又陆续向张某注射几次溶解酶。次年4月,张某被医院诊断为右侧外眼角皮肤感染,右侧外眼角皮下结节。张某认为艾某的行为造成其损害,请求法院赔偿误工费、美容修复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艾某给张某脸部注射针剂,造成张某眼角皮下结节、脸部皮肤感染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艾某不具备执业医师等相关开展美容服务的资格,却为张某脸部注射针剂,其行为存在过错,对张某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艾某未以哈密某美容店的名义给张某注射针剂,哈密某美容店也未向张某提供美容服务或者美容产品,故哈密某美容店对原告张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艾某赔偿张某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823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消费者接受无资质人员的美容服务而受到人身损害,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三:未履行告知义务 开发商返还购房款

  案情

  2020年7月13日,贾某在某房产公司购买某小区二期内大门附近的商铺两间,双方签订合同时,该小区二期正在建设中。贾某支付了一半房款约90万元。2020年10月,贾某得知商铺门口即为该小区地下车库入口,而入口处需修建三米左右高的玻璃棚,会对商铺产生一定遮挡。

  贾某认为玻璃棚会影响超市的生意,与房产公司协商退房未果后诉至法院,称房产公司采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因房屋尚在施工,房屋具体情况难以直观反映,房产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本应以文字描述或附图反映案涉商铺的具体位置及周边规划,并对可能影响到商铺使用价值的情况进行说明。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载明相关情况,应当附图之处也均为空白;且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售房部亦无沙盘展示。因此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对涉案商铺门口就是地下车库入口这一影响商铺价值的重大事项负有严格的说明义务。且地下车库不是地面建筑,在施工阶段便能从外围一眼观之,因此不能推定贾某对商铺环境情况知情。房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销售人员在售房时,带领贾某去实地看过案涉商铺,贾某也未能证明房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认为本案系因房产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贾某对商铺周边环境因素产生重大误解,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了合同,法院判决撤销贾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典型意义

  房产公司未尽到提醒说明义务,导致贾某产生重大误解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符合查明的事实,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对房产公司合法经营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四:未履行合同义务 宠物店退购猫款

  案情

  2021年2月22日,张某在某宠物店高价购买幼猫一只。幼猫从外省空运至本地,宠物店员工向张某承诺“保证幼猫健康,有问题包治好,治不好包退款或者换猫”。2月27日,张某将幼猫接回家当日,幼猫即出现不适症状,次日张某通过微信向宠物店店员告知情况。后续因幼猫病情反复并持续恶化,张某带幼猫到宠物医院治疗,4天后该猫被确诊为猫瘟,3月9日,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张某为此花费高昂治疗费。张某要求宠物店退回购猫款并赔偿医疗费用,宠物店以幼猫在张某取货时健康为由,拒绝退款及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宠物店店员通过微信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就具体品种及价格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宠物店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幼猫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张某及时带幼猫前往宠物医院救治,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判决宠物店向张某返还购猫款,并承担诊疗幼猫所产生的治疗费。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猫瘟具有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的特点,感染后潜伏期约2-9天,幼猫于购买后短时间内因猫瘟死亡,宠物店应承担合理期限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售健康宠物是宠物店的合同义务,宠物店还应保证所售宠物一定期限的健康。

  案例五:

  “三无电池”引发火灾 消费者、销售者均担责

  案情

  2020年1月,阿克苏市居民黄某家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其入户门、电动车、木柜、墙纸、家具等物件烧损。火灾发生前,黄某将电瓶车停放于房屋入户门与客厅之间走道处。经消防大队现场勘验:电动车锂电池组与充电适配器、墙面插座处于连接状态,起火原因不排除电动车锂电池组(两轮电动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黄某曾于2019年8月在胡某处购买电动车锂电池一组,胡某销售锂电池组进货来源于奎屯某电子元件店,系无商标、无品牌、非正规厂家生产的组装产品。事发后,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某、奎屯某电子元件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6240元。

  法院审理认为,奎屯某电子元件店将非正规厂家生产组装的三无电池组销售给胡某,胡某亦明知是三无产品进行销售,导致三无产品流通到社会,双方的销售行为存在主要过错。参照价格鉴定报告,法院认定黄某房屋损失为20000元,判决奎屯某电子元件店对本起火灾事故损失承担40%的民事责任;胡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黄某明知国家对电动车停放充电有严格要求而心存侥幸,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在室内为电动车锂电池组充电,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黄某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奎屯某电子元件店、胡某明知销售电池存在缺陷,仍然对外销售获利,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理应对缺陷产品使用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应当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也应树立安全消费意识,防止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