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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医疗美容、“星期猫”、三无电池......新疆高院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15 13:24:08 打印 字号: | |

01

典型案例


安保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冯某诉库尔勒市某滑雪场有限责任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1日,冯某与朋友到某滑雪场滑雪游玩,在雪道上从高处往下滑时撞到防护网摔倒受伤,造成左侧肱股近段骨折住院治疗。经鉴定部门鉴定:冯某伤情构成伤残十级、2020年12月21日外伤是本残疾的直接原因。冯某认为某滑雪场的场地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滑雪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4336.36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冯某与滑雪场之间构成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冯某在滑雪场活动过程中,滑雪场有义务确保其人身安全。冯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滑雪本身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体育娱乐项目,同时也应知道自身在未进行过专业训练和无专业人员陪护滑雪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故其本人对人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是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娱乐场所,理应甄别不同滑雪者的技能水平,配备安保及技术人员对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及技术指导,该雪场在场地维护保障方面明显存在问题,且未尽到对消费者的警示宣传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滑雪场对冯某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消费者选择惊险刺激的体育娱乐项目可以释放压力,愉悦心情,但是惊险刺激的体育娱乐项目又具有一定危险性,消费者理应预见到其危险性及尽到自我安全保护义务。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创造安全、舒适、愉悦的环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对敦促负有安全义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提供消费产品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02

典型案例

医疗美容需资质  谨慎消费防风险------张某与艾某、哈密某美容店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日,艾某在哈密某美容店向张某脸部注射玻尿酸针剂后,张某脸部出现不适,眼角等皮肤处有隆起包块。同年12月,艾某又陆续向张某注射几次溶解酶。2021年4月,张某被医院诊断为:“1.右侧外眼角皮肤感染;2.右侧外眼角皮下结节待查;治疗意见为:1.门诊行局部皮肤脓肿切开引流术;2.保持伤口清洁干燥,定期换药”。张某认为艾某的行为造成其损害,请求法院赔偿误工费7000元、美容修复费8544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四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艾某给张某脸部注射针剂,造成张某眼角皮下结节、脸部皮肤感染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艾某不具备执业医师等相关进行美容服务的资格,却为张某脸部注射针剂,其行为存在过错,对张某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艾某未以哈密某美容店的名义给张某注射针剂,哈密某美容店也未向张某提供美容服务或者美容产品,故哈密某美容店对原告张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对张某要求哈密某美容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艾某赔偿张某误工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823元。



三、典型意义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也呈现多元化趋势,同时“医美”行业愈发兴起,但此行业水平良莠不齐,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甚至造成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消费者在进行“医美”时需谨慎对待,详细了解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的从业资质,查验使用产品批文。接受美容服务前要签订正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留存好消费凭证及美容过程中其他相关资料,有利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消费者接受无资质人员的美容服务而受到人身损害,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03

典型案例

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担责------贾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3日,贾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某小区二期内大门口附近的商铺两间,双方签订合同时,该小区二期正在建设中,售房处没有展示沙盘,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合同附件未附带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贾某于7月、9月支付了一半房款约90万元。2020年10月,贾某得知商铺门口即为该小区地下车库入口,而入口处需修建三米左右高的玻璃棚,会对商铺产生一定遮挡效果。贾某认为玻璃棚会影响自己开超市做生意,与房产公司协商退房未果后诉至法院,称购房时房产公司采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房款。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因房屋尚在施工,房屋具体情况难以直观反映,房产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本应以文字描述或附图反映案涉商铺的具体位置及周边规划,并对可能影响到商铺使用价值的情况进行说明。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却没有载明相关情况,应当附图之处也均为空白;且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售房部亦无沙盘展示。故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对涉案商铺门口就是地下车库入口这一影响商铺价值的重大事项负有严格的说明义务。且地下车库不是地面建筑,在施工阶段便能从外围一眼观之,故不能推定贾某对商铺环境情况知情。房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销售人员在售房时带领贾某去实地看过案涉商铺,贾某也未能证明房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认为本案系因房产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贾某对商铺周边环境因素产生重大误解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了合同,遂判决撤销贾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三、典型意义

作为商品房的开发商,房产公司理应全面掌握房屋的权属、位置、面积、周边规划等基本信息,在宣传过程中,有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正常交易或对房产价值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向消费者充分提示风险,避免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力,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房产公司未尽到提醒说明义务,导致贾某产生重大误解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符合查明的事实,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对房产公司合法经营起到警示作用。


04

典型案例

未履行合同义务  销售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诉某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2日,张某在某宠物店高价购买幼猫一只,双方通过微信确定购买事宜并支付定金,幼猫从外省宠物店空运至本地,宠物店员工向张某承诺“保证幼猫健康,有问题包治好,治不好包退款或者换猫”。2月27日,张某将幼猫接回家当日,幼猫即出现不适症状,次日张某通过微信向宠物店店员告知情况。后续因幼猫病情反复并持续恶化,张某带幼猫到宠物医院治疗,4天后该猫被确诊为猫瘟,3月9日,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张某为此花费高昂治疗费。张某要求宠物店退回购猫款并赔偿医疗费用,宠物店以幼猫在张某取货时健康为由,拒绝退款及赔偿,故张某将宠物店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宠物店店员通过微信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就具体品种及价格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宠物店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幼猫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张某及时带幼猫前往宠物医院救治,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宠物店对其提供的宠物猫应承担合理期限内的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宠物店出售的宠物不符合合同签订时的目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宠物店向张某返还购猫款,并承担诊疗幼猫所产生的治疗费。



三、典型意义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购买宠物的消费者日益增加。然而,因部分消费者选购经验不足、个别商家未能诚信经营等原因,消费者购买到“星期猫”“半月狗”所产生的维权纠纷频发。消费者购买宠物目的是收获基于饲养过程所产生的情感收益,该目的实现前提系宠物身体健康,因此,出售健康宠物系宠物店的根本合同义务,宠物店应对所售宠物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本案中涉及的猫瘟具有传染性强、死亡率高的特点,感染后潜伏期约2-9天,幼猫于购买后短时间内因猫瘟死亡,宠物店应承担合理期限的瑕疵担保责任。


05

典型案例

“三无电池”引发火灾  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与胡某、奎屯某电子元件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黄某系阿克苏市某小区903室住户。2020年1月13日22时47分,该房屋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入户门、电动车、木柜、墙纸、家具等物件烧损。火灾事发前,黄某将电瓶车停放于房屋入户门与客厅之间走道处。经消防大队现场勘验:电动车锂电池组与充电适配器、墙面插座处于连接状态。起火原因可排除小孩玩火、遗留火种、墙面插座电气线路故障等因素引发火灾,不排除电动车锂电池组(两轮电动车电瓶)故障引发火灾。黄某曾于2019年8月在胡某处购买电动车锂电池一组,胡某销售锂电池组进货来源于奎屯某电子元件店,系无商标,无品牌,非正规厂家生产的组装产品。事发后,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某、奎屯某电子元件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6240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消防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火灾原因不排除电动车锂电池组故障引发。案涉事故电动车电池组系黄某自胡某处购买,胡某销售电池组系从奎屯某电子元件店购进。奎屯某电子元件店将非正规厂家生产组装的三无电池组销售给胡某,胡某亦明知是三无产品进行销售,导致三无产品流通到社会,存在安全隐患,双方销售行为存在主要过错。参照价格鉴定报告,法院认定黄某房屋损失为20000元,判决奎屯某电子元件店对本起火灾事故损失承担40%的民事责任,即赔偿黄某8000元;胡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即赔偿黄某4000元。黄某明知国家对电动车停放充电有严格要求,而依然心存侥幸,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在室内为电动车锂电池组进行充电,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黄某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奎屯某电子元件店、胡某明知销售电池存在缺陷,系三无产品,仍然对外进行销售获利,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理应对缺陷产品使用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应当诚信经营,选择正规合法进货渠道,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应树立安全消费意识,购买商品时应当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选择正规途径购买,防止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新疆高院民一庭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