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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 库尔勒 | 消费者对商家负面评价是否侵害其名誉?
作者:刘峰  发布时间:2023-03-14 10:19:58 打印 字号: | |

在网络普及的当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会对店家进行评价,其基于自身感受给出的差评是否构成对店家名誉权的侵害呢?近期,巴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16日,孙某在某店铺购买大盘鸡,后在某视频平台个人账户上发布短视频,内容为“XX大盘鸡,一个吃了一次再也不会吃第二次的大盘鸡!不知道怎么被吹捧起来的,哎!家里人又舍不得浪费……”


大盘鸡店铺店员看到该条短视频后联系孙某,要求孙某删除该条短视频,若不删除,将要求孙某对店里的损失负经济责任并报警。后双方发生争执,孙某将与该店员的对话内容再次发布至短视频平台,网友纷纷对孙某的视频进行留言评论。店家认为孙某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向库尔勒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对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无主观恶意的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孙某在其短视频账户上发布对原告大盘鸡味道不好的评论不存在过激或者攻击性的言论,且消费者感受因人而异,仅从目前证据无法认定涉案评论本身为虚构事实的诽谤、诋毁或是恶意差评,孙某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虽然双方后续发表的评论中确有欠妥当的用语,但系双方在争论过程中因矛盾不断升级所产生,双方均未采取合理方式沟通处理。故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消费者发表对商品或服务的差评是否会侵害商家的名誉权呢?从维护消费者批评建议权以及评价机制建立的初衷而言,消费者基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对店家的评价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目的,消费者给差评不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当然,若其非基于真实的交易,或者同一主体短时间内多次给出不合理差评,或者发布者言语明显不当,随意虚构事实扩大差评范围,应当认定发布者具有恶意,侵害商家名誉权的,发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巴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