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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帮助犯罪获利5万余元
【人民法院报】新疆一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作者:王书林,张 婷,丁晓晶  发布时间:2023-02-22 09:52: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010月,被告人马某使用手机“天天红”APP进行网络赌博期间,在APP中看到出租银行卡账户可获利的提示,遂将自己以及家人名下7个银行卡和U盾、2张电话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网络赌博资金,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人民币3115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5.0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U盾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使用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案件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马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来源:人民法院报(2月22日3版)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