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高院要闻
新疆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 新疆高院向新疆银保监局发出司法建议
作者:侯卫宁  发布时间:2023-02-21 19:45: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张某与被申请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另行设定交强险合同生效时间,并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单载明的生效时间之前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责任。


针对该情况,新疆高院民二庭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要求,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保险消费者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经济负担,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保险业的信赖。


新疆高院向新疆银保监局提出建议:

一是加强对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交强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是督促新疆区域内的保险人进一步规范交强险业务办理流程,杜绝此类情形的发生。

新疆银保监局对新疆高院指出的上述问题十分重视,表示将按照司法建议对涉事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召开专题会议,从本案中汲取教训,杜绝出现交强险“断档”行为。同时,将继续要求各保险公司全面清理投诉台账,对类似行为及时自我纠正。此外,新疆银保监局将继续加强与新疆高院的沟通,认真吸收意见建议,强化监管执法,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疆高院利用司法建议对所发现的民商事纠纷中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新疆高院民二庭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