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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天山区 | 恋爱期间与女友共同购车 分手后可以索回吗?
作者:通讯员:王莹  发布时间:2023-02-14 11:09:49 打印 字号: | |

恋爱期间为另一方购买物品所花的钱,是赠与还是另一方的借款?近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纠纷案。


案情回顾

小陈和小曲于2014年相恋,2017年7月,两人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登记在小曲名下,由小陈支付首付款3万元,以小曲名义贷款7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每月还款金额2095.88元。

其间,小陈开通了自动转账功能,每月向小曲转账2100元用于偿还贷款。2018年5月,小陈搬离了二人共同居住的住所,随后发信息给小曲提出分手,并称恋爱期间买的小轿车,自分手后不再负担贷款,但因未解除自动转账,2018年6月及7月的贷款仍由小陈转账至小曲账户。2018年8月,小曲身亡。小陈和小曲的父母就购买小轿车已支付钱款的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2022年,小陈将小曲的父母起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小曲父母将他已支付的5万余元购车款归还。


法院判决:属赠与不予支持

小曲的父母称,小陈所述与事实不符,购买小轿车支付的钱系二人恋爱期间小陈对小曲的赠与,女儿生前并没有提出向小陈借钱购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一方为了培养感情而出资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

本案中,小陈确实支付了车辆的首付款,并偿还了12个月的贷款,但小陈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小曲曾表达过借钱购车的意愿。结合实际情况,车辆登记在小曲名下并以小曲名义偿还贷款,双方既已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小陈主张返还此阶段的购车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后,小陈自动转账的4200元,因双方已不存在恋爱关系,缺乏赠与的基础,对于此阶段的购车款,小曲的父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给付。

法院判决,小曲父母返还小陈4200元的购车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