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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参加俱乐部轮滑活动摔伤致残谁之过?新疆昌吉法院:摔伤者未戴安全护具担责七成
作者:王书林,张 婷,高 源 朱 嘉  发布时间:2023-02-14 11:02: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轮滑致伤案,判决某轮滑俱乐部承担30%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70%责任。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轮滑俱乐部进行轮滑滑行活动时,未戴安全护具,不慎摔倒受伤,当天被送往当地医院急诊科检查,并在该院住院治疗11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腓骨骨折、左侧胫腓韧带远端撕裂、左侧踝关节脱位、左侧下肢损伤。医嘱要求全休3个月,每隔24周复查拍片,根据骨折愈合情况确定活动时间及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时间。后期,王某再次在该院住院,取出内固定装置(左侧腓骨骨折术后),出院医嘱要求全休1个月,住院期间及出院期间陪护1人。随后,王某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轮滑俱乐部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4.6万余元。

    原告王某认为张某作为俱乐部经营者及管理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轮滑场地凹凸不平,亦未提供其对应轮滑鞋的尺码。被告某轮滑俱乐部对王某在俱乐部滑轮滑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认为轮滑场地并没有坑,并且根据原告的要求提供了对应鞋码,俱乐部只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王某在被告某轮滑俱乐部滑轮滑,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且系原告王某自愿参加,其摔倒受伤,主要原因系其自身未谨慎滑行,未戴护具造成。被告某轮滑俱乐部虽提供了温馨提示及入场须知,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提示和入场须知向活动者进行了明确告知及提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原告受伤的次要原因。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被告某轮滑俱乐部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8万余元。

    ■法官说法■

    冬季天气寒冷,室内游玩项目成了许多人的选择,特别是近年来,室内轮滑受到不少年轻人的追捧,但这些室内游玩项目仍存在一定的风险,稍有不慎,“意外”就会降临。

    参与者在参加活动前,应充分了解此项活动风险,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参与者自愿参与活动也应佩戴好相应护具。同时,经营者也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做好对参与者明确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活动中要明确注意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