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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阿克拜尔·艾克拉木介绍新疆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举措
  发布时间:2023-02-11 11:27:15 打印 字号: | |

2月10日,自治区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以下简称《50条措施》)并回答记者提问。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阿克拜尔·艾克拉木就新疆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采取的举措以及如何更好更高效地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近年来,新疆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取得了什么成效?

阿克拜尔·艾克拉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2020年、2021年连续出台了《关于为推动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1+N系列措施意见及具体措施》、“1+N”系列升级措施,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措施出台以来,全区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一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坚持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一视同仁,近三年依法审理涉企民商事纠纷37.4万件,切实增强企业和企业家财产财富安全感。

二是切实解决执行难。坚持积极主动作为、狠抓工作落实,有力推进执行攻坚专项行动,执结了一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钉子案”“骨头案”,去年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执行到位327亿元,将“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

三是助推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妥善审理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行政案件5300余件,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合同,进一步推动政府守信践诺,增强市场主体投资信心。

四是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切实发挥破产案件审判对市场主体的“及时出清”和“积极拯救”功能,案件审理中注重通过破产重整,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带病企业”实现“司法康复”,既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保障广大债权人的权益,又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三年来通过破产重整盘活企业资产165.02亿元,安置就业3574人。

五是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依法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严惩收取“保护费”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涉黑恶势力犯罪,坚决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

记者:《50条措施》发布后,新疆法院如何更好更高效地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阿克拜尔·艾克拉木:《50条措施》中涉及法院职能的共计29条,对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市场主体权益做了全面规定,下一步,我们将围绕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这一宗旨,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结合点,切实增强司法服务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一是进一步畅通涉企诉讼“绿色通道”,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诉讼服务。为坚决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我们坚持从市场主体需求出发,提供“现场立案、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等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务,推行诉讼立案服务线上线下一次办,对起诉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补正事项及期限;我们畅通涉企诉讼快审、快调、快结、快执“绿色通道”,严控诉前调解时间,简化案件办理程序,提高企业办事的方便程度和效率,尽可能降低企业诉讼时间成本。

二是进一步深化审慎善意文明司法,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坚持审慎司法理念,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无罪;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与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贯彻文明善意执行理念,对涉案企业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方式,既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三是进一步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及时兑现市场主体胜诉权益。我们统筹执行专项行动与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推动把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加大财产调查力度,探索建立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制度,着力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等问题;我们加强与银行、税务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完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依法惩处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使诚信者依法得到保护,使失信者付出足够代价,营造更加诚信的社会环境。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