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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昌吉 | 玩轮滑摔伤致残 俱乐部担责30%
作者:通讯员:高源、朱嘉  发布时间:2023-02-08 10:10:22 打印 字号: | |

冬季天气寒冷,室内轮滑成为一部分年轻人的选择。昌吉市的王女士在玩轮滑时不慎摔倒至骨折,引发一起纠纷。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某俱乐部承担30%的责任。


案件回顾


2021年12月,王女士在昌吉市某俱乐部轮滑时未穿戴任何护具,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急诊科检查后,住院治疗11天。


医院诊断表明,王女士左侧腓骨骨折、左侧胫腓韧带远端撕裂、左侧踝关节脱位、左侧下肢损伤,医嘱要求其全休3个月。之后,王女士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王女士多次联系昌吉市某俱乐部协商赔偿事宜,均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王女士于2022年8月将该俱乐部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137942.34元。


王女士认为,昌吉市某俱乐部提供的轮滑场地凹凸不平,且未提供对应尺码的轮滑鞋和护具,导致自己摔伤后骨折,应该赔偿各项损失。


昌吉市某俱乐部则表示,该俱乐部的轮滑场地平整,并没有坑,鞋也是根据王女士报的尺码提供的,因其自身原因不慎摔倒,理应自己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女士摔倒受伤,主要原因系其自身未谨慎滑行未戴护具造成。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事发时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参加轮滑的多数人都没有戴护具,某俱乐部虽提供了温馨提示及入场须知,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向活动者进行了明确告知及提示,俱乐部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王女士受伤的次要原因。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由某俱乐部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8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参与者在参加娱乐活动前,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参与活动时也应佩戴好相应护具。同时,经营者也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参与者明确释明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活动中要注意的事项。

 
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