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州法院新闻
案例新视角·特克斯 | 倒卖微信号牟利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通讯员:赵艳  发布时间:2022-12-20 15:48:11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供图



微信已成为当下使用最广泛的交流工具,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微信账号的主意——买卖微信账号。


12月9日,伊犁州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被告人阿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46617元予以没收。



案件回顾


2021年7月至今年3月案发前,阿某在网上看到高价收购微信账号的广告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收购微信账号再加价出售赚取差价,累计出售微信账号约500个,非法获利46617元。


案发后,阿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表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公民信息。出租、出售实名认证微信账号,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买卖微信账号极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望广大群众不要贪图小利买卖微信账号,保管好个人信息,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