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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沙雅 | 一男子未经许可擅自卖药,获刑1年7个月!
作者:通讯员:秦丽华  发布时间:2022-12-16 15:41:06 打印 字号: | |

本以为可以靠售卖药品大赚一笔,没想到触犯了法律红线。今年5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自买卖药品案件,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案件回顾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进多款治疗慢性病的药品,存放在私家车内,其中不乏处方药。


之后,李某在沙雅县和周边区域多方联系买家,以薄利多销的方式售卖药品。至2020年4月案发,其非法经营药品累计销售额达15万元。


法院判决

2021年11月,沙雅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李某虽辩称未强迫他人买药,但其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考虑到李某无前科劣迹,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李某提出上诉。今年5月,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醒 


药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休戚相关。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群众购买药品请去医院或正规药店,莫要不顾自身健康而贪图蝇头小利。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