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克苏地区柯坪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高某返还原告陈某的棉花补贴42620元。
2020年11月,原告陈某将自己承包种植的104500公斤棉花销售给被告高某,并将14张售棉发票原件经第三人杨某交于被告高某。此后,政府按照补偿标准发放棉花补贴款,经计算,陈某应获得的棉花补贴为126445元。
高某领取到棉花补贴后,仅向陈某给付63825元,剩余补贴款迟迟未给付。陈某认为自己承包种植棉花,理应领取棉花补贴,多次向高某催要剩余补贴款未果后,遂将高某诉至柯坪县人民法院。
柯坪县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通过询问,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同类案例进行解读分析,被告高某了解到该笔棉花补贴给付原告陈某是合情合理的,私自占有补贴款没有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协商、算账,同意各自让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高某向原告陈某给付棉花补贴款426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双方要尽量采用书面合同的方式,将权利义务约定清楚,避免因口头约定不清产生矛盾纠纷。同时,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网络平台产生经济往来时,要仔细核对对方身份信息,在转账前明确转账资金的法律性质和用途,不能仅凭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一旦双方发生争议,转账人会因为证据不足,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