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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巴楚 | 怎能把法律当儿戏?严惩!
作者:通讯员:古丽努尔·如孜  发布时间:2022-12-14 17:25: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孙某某因拒收并故意当众撕毁拘留决定书,被依法罚款5000元。


案件回顾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楚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孙某某偿还王某某欠款,但孙某某却以没有还款能力为由一直未予偿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巴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电话通知被告孙某某前往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告孙某某均表示前来法院领取,但一直躲着不出现。


于是,巴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被告孙某某家,依法向其送达相关执行文书。见到执行干警后,被告孙某某情绪激动、拒绝签收,并当众撕毁拘留决定书,抗拒执法,严重妨碍执行干警执行公务。


处罚结果
巴楚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被告孙某某罚款5000元。在执行局干警的耐心教育下,孙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真诚地向巴楚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道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法官提醒

法院的传票、公告、封条等法律文书具有公示和限制作用,任何人都不能撕毁,擅自撕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请积极配合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切勿擅自撕毁法律文书,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来源: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