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孕数月,却执意要与丈夫离婚,在做了最后的调解后,巴州且末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阿孜古丽·库尔班依法判决两人离婚。
这是阿孜古丽法官经手的为数不多的调解失败案件,但她认为这是一次很有意义的调解。
案件回顾
今年2月,怀孕数月的玛某到且末县法院起诉离婚,案件被分流至阿孜古丽手中。
2019年11月,玛某与艾某结为夫妻。4个多月后,艾某从原单位辞职,此后一直未找工作,家里还有贷款要还,家庭生活很快陷入困境,双方感情也因此出现裂痕。之后,艾某开始酗酒,夫妻俩的争吵愈演愈烈,随之而来的还有家暴问题,让玛某的身心都遭到重创。
2021年9月,怀有两个月身孕的玛某回娘家生活,艾某对妻子不管不问。
调解结果
阿孜古丽审查材料后,考虑到双方还年轻,玛某又怀有身孕,认为此案最好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在案件审理结束宣布休庭后,她征得双方同意开始调解。
阿孜古丽先将两人分开“背对背”调解,了解夫妻俩最真实的想法。经过深入交谈后,她感觉双方对立情绪严重。
对于自知理亏的艾某,阿孜古丽极力劝说他认清错误,及时改正并挽回这段感情,但艾某十分抗拒。而面对阿孜古丽的劝解,玛某也表现得很坚决,“这婚非离不可”。
阿孜古丽又与陪同二人前来的双方父母进一步交流,深感夫妻俩都无心继续一起过日子,感情彻底破裂,基本无和好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起案件中,为了避免长期忍受艾某的精神折磨和家庭暴力,玛某在怀孕期间自愿放弃法律的特殊保护,说明其对离婚已有思想准备,且继续维持两人的婚姻关系可能对玛某自身和胎儿造成重大不利,最终法院支持了玛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玛某和艾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所有的、艾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归原告玛某所有,由玛某偿还该房屋剩余的房贷;两人以玛某名义办理的贷款剩余83000元,由两人均摊。
虽然从结果上看并不完美,但阿孜古丽并不认为这是一次失败的调解。
“从内心来讲,人们还是愿意和平解决矛盾纠纷,即便一些夫妻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到一定程度,我们也可以架起和平对话的桥梁,让他们理性对待彼此之间的问题,玛某和艾某的案件就是如此。”阿孜古丽说,调解中她让双方充分表达了对婚姻的看法,作出客观评价,最终两人均表示愿意“和平分手”。
案件后续
玛某怀有身孕,此次调解中双方并未对孩子出生后的抚养问题作出约定。于是,案后阿孜古丽又将两人约到调解室继续普法。
“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虽然二人重新开启了各自的人生道路,但孩子出生后,艾某依旧可以探望孩子,与玛某共同抚养孩子长大。对于抚养孩子的问题还是要谨慎、理性对待,尽可能协商解决,以减少对孩子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