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丈夫偷妻子个人财产盗窃罪案。
案情回顾
岳普湖县居民艾某得知妻子和岳母的金银首饰存放在岳母家中的保险柜中,便以盗窃为目的进入岳母家中,盗走了保险柜,并用切割机将保险柜切开,把价值99803.5元的金银首饰窃取后,以91040元的价格卖掉。艾某的岳母发现保险柜被盗后遂报警。
民警破案后,艾某将妻子和岳母的全部损失退赔。检察机关以艾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偷妻子的个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被告人艾某认罪认罚,退赔了妻子和岳母的全部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法院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丈夫偷妻子的钱是否犯法,需要视情况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时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是不触犯刑法的;如果丈夫偷的是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构成盗窃罪;偷取家庭成员的财产取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