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通过“云调解”
审理了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李某与孟某曾系夫妻,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梦梦。201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梦梦由父亲孟某抚养。
梦梦进入青春期,孟某工作忙碌,与梦梦很少沟通,且多次与梦梦产生分歧,梦梦非常苦恼,学习生活都受到了影响。
母亲李某知道后与孟某协商变更梦梦抚养权,但孟某认为李某经济条件较差,文化水平程度不高,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双方协商未果,故李某将孟某诉至头屯河区法院,请求变更梦梦的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离婚纠纷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要综合考量子女的需求及父母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等因素,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