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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如天·乌鲁木齐 | 协议离婚后想变更抚养权,看法院怎么判?
作者:周鑫  发布时间:2022-11-12 20:06: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通过“云调解”

审理了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件回顾

李某与孟某曾系夫妻,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梦梦。201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梦梦由父亲孟某抚养。


梦梦进入青春期,孟某工作忙碌,与梦梦很少沟通,且多次与梦梦产生分歧,梦梦非常苦恼,学习生活都受到了影响。


母亲李某知道后与孟某协商变更梦梦抚养权,但孟某认为李某经济条件较差,文化水平程度不高,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双方协商未果,故李某将孟某诉至头屯河区法院,请求变更梦梦的抚养权。


调解结果
头屯河区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团队受理该案后,调解员张红梅积极联系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在征得孟某、李某的意见后,调解员张红梅拨通梦梦的电话。

梦梦告诉调解员,父亲工作繁忙,对她也很严厉,平时父女之间很少交流,有心事梦梦更愿意跟母亲说,母亲能予以她更多的关爱和温暖,所以她自愿跟随母亲生活。

结束了和梦梦的通话,红梅又与孟某进行了交流,她告诉孟某,梦梦已满14周岁,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梦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李某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其次,梦梦正值青春期,李某有时间来照顾和陪伴孩子,梦梦的姥姥也可以帮助照顾孩子,李某虽然文化层次和收入水平略低于孟某,但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故梦梦由李某抚养更为妥当。

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疏导,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梦梦由李某抚养,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调解结束后,头屯河区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团队的法官周鑫对李某和孟某进行了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周鑫强调无论离婚后梦梦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同样具有探望并进行家庭教育的权利和责任。周鑫还在线对双方怎样施行家庭教育更有利于帮助梦梦度过青春期进行了探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官提醒

在离婚纠纷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要综合考量子女的需求及父母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等因素,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来源: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