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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昌吉 | 索要10年前的货款 法院能支持吗?
作者:通讯员:赵丽丽、李乔思  发布时间:2022-09-28 19:53:38 打印 字号: | |

赵丽丽(左二)正在和当事人就案件进行沟通。通讯员 李乔思摄 


案件回顾

2012年3月起,昌吉市个体经营户汪某陆续向芦某出售各类蔬菜种子,价值共计10万元。因双方互负债务,芦某建议用该货款来折抵债务,但此建议被搁置,10万元货款给付时间也未约定。


今年1月,汪某将芦某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10万元货款以及因逾期造成的相关利息损失。


10年前的债务还能要回来吗?


判决结果

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芦某向汪某支付货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芦某以案件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为由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单纯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且双方当事人事后不能就付款时间重新达成协议,则债权人也就是汪某有权随时向债务人芦某主张欠款,诉讼时效从汪某向芦某进行催要时开始计算。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官提醒

昌吉州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赵丽丽介绍,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


“大家一定要重视诉讼时效制度,正确理解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赵丽丽提醒,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货物交付时间及货款履行期限,避免债权长期处在不稳定状态。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