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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如天·和田市 | 18岁女大学生向父亲索要抚养费 法院:支持
作者:通讯员:赵福、李蓉  发布时间:2022-09-28 10:08:21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子女有权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索要抚养费,那么,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还能向父母索要抚养费吗?近日,和田地区和田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18岁的小涵(化名)将父亲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其大学就学期间的抚养费。


  案件回顾

2016年5月,小涵的父亲刘某与母亲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小涵一直随母亲生活。张某离异后未再婚,而刘某离异后重组了家庭,小涵平时和父亲来往较少,父亲也未向其支付过抚养费,父女之间情感逐渐变淡。


2022年7月,小涵高考后被北京一所大学录取,可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使小涵和母亲犯了愁。张某平日靠打工生活,收入微薄且体弱多病,常年看病吃药,家中没什么积蓄,无法筹足学费。为了求学之路,小涵便找到父亲刘某,希望父亲能给其提供帮助,以圆她的大学梦。但刘某以自己收入少,还要抚养其他孩子,且小涵已满18周岁为由,拒绝给小涵支付抚养费。小涵多次上门与父亲沟通无果后,无奈将父亲刘某告上法庭。


此案属于家庭矛盾纠纷,办案法官考虑到小涵与父亲刘某的父女亲情,于是,在庭审前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展开调解。


   调解结果

经法官的调解,刘某逐渐认识到自己在女儿成长阶段的情感及物质方面的缺失,小涵也对父亲表示了谅解,父女俩心结打开。


本案中,小涵虽已成年,但还不具备独立生活的条件,没有能力完全承担自己上大学的费用,且其父亲刘某具备一定支付能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自2022年9月至2026年7月,刘某每月向小涵支付1000元抚养费,作为大学期间的生活费。


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父女间的隔阂得以消除,亲情亦得到维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官提醒

支付抚养费有条件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既为人父母,就应承担对孩子的养育责任。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当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是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则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才有抚养义务。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