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搭建的彩钢棚、鸡舍、厕所遮挡了自家房屋,还影响通风、采光和日照,法院会怎么判?近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即被告张某拆除鸡舍和厕所。
郑旭磊/绘
丛某与张某是同村邻居,二人房屋均坐北朝南,前后排列,但张某未在其院内单独修建前后围墙。2019年,张某以丛某院落的后墙作为其前院的围墙,且在紧挨着丛某的房屋后墙东北角窗户的位置,搭建了一处鸡舍,在西北角窗户不足半米的位置,修建了一处厕所,排污口对着丛某家的窗户,此外,还在西北角搭建了一处彩钢棚,丛某家的窗户也被彩钢棚遮挡。
这样一来,丛某打开窗户,晒不到太阳不说,气味还十分难闻,遂多次与张某沟通,然而张某只答应拆除彩钢棚。丛某多次沟通无果,于2021年12月,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丛某、张某系前后邻居,双方本应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但张某的一系列搭建行为,严重影响了丛某家房屋的通风、采光,影响了丛某的居住环境,使得丛某无法正常生活,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遂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丛某家后墙东北角窗户旁的鸡舍、拆除修建在原告丛某家后墙西北角处的厕所。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2月底,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
民法典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法院在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裁判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相邻各方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特别是其中的团结互助原则,强调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坚持睦邻友善,互利共赢,相互替对方着想,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反对损人利己。相邻各方发生纠纷时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和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