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件大事
处处藏着数不清道不明的“坑”
业主卖房后
还能继续占用地下室吗?
近期
博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
因地下室所有权而引发的纠纷
我们来看看吧~
刘某通过房产中介将其从阿某处购买的一套住宅楼卖给姚某,在房产中介的见证下,姚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中未约定地下室的相关事宜。
合同签订后,刘某交付了房屋,姚某交纳了房款并办理了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但事隔一年多,刘某迟迟不愿将地下室交付给姚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姚某将刘某和房产中介一并诉至博乐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多层住宅楼,属于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分房时每家都会免费分得一间面积大小不等的地下室,不会单独收费。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友,地下室若是分房时赠送的,属于楼上住宅的从物,卖房时应当随主物一并移交付,除非买卖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能以未约定而另行要求计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