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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皮山 | 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减肥药”,法院判了!
作者:通讯员:马建成  发布时间:2022-09-20 16:31:27 打印 字号: | |
你是否看到过,“不运动不节食,轻松实现月瘦10公斤”这样的宣传语?你会心动吗?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减肥者想要快速减肥的心理,从中嗅到“商机”,销售“减肥药”。
近日,和田地区皮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结一起销售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图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回顾

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图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渠道,以每瓶约300元的价格购进215瓶“减肥药共计6.5万元,该产品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


被告人图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以每瓶399元--499元的价格向多名被害人销售该“减肥药”,共计188瓶


2021年10月,被告人图某被皮山县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尚未销售“减肥药27瓶。


经鉴定,图某销售的“减肥药中含有违禁药“西布曲明西布曲明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副作用比较大,会造成心率加快,血压增高,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


2010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中国生产、销售和使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图某在明知该“减肥药”中掺有有害成分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在微信朋友圈销售,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此外,被告人图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考虑到被告人图某有悔罪行为,且法院只查实到被告人图某销售给8名被害人17瓶“减肥药”非法从中获利7168元的证据。2022年7月29日,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图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剩余“减肥药”,追缴非法所得金716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图谋抓住减肥者想轻松瘦身的心理需求,不顾他人的生命健康,在微信朋友圈销售掺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该行为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官提醒广大网友,切勿盲目跟风使用减肥产品,要通过合理饮食、适度运动的减肥方式,制定科学、合理的减肥方案,保护好自身的健康。

 
来源:和田地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