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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巴楚 | 超过诉讼时效 欠款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通讯员:古丽努尔·如孜  发布时间:2022-09-19 16:18:06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但大家常常忽略一个问题

债权也有“保质期”


近日

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麦某与被告西某

因一笔超过十年的借款走上法庭

麦某还能要回钱吗?



案件回顾

“因为是朋友,所以两次借款我都是在便签纸上随手写的借条。”原告麦某说。

2011年原告麦某分两次给朋友西某借款3万元,考虑到西某当时的经济情况,他未要求其在借条上注明具体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为8个月,若未按时还钱,一年利息为1500元。

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到,西某却以经营不善为由要求延期归还本金及利息。麦某几次想要回借款,但西某在外做生意,一直没联系到他。直到2021年,麦某与西某偶遇时,再次谈及这笔债务,西某偿还了麦某2万元。

不过,对于这2万元,双方却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麦某认为,这2万元是西某应偿还的部分借款,还需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2.5万元。西某则表示,当时两人经过友好协商,麦某明确表示这2万元算作偿还本金,不再追偿相应利息。

于是,麦某拿着当时的两张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西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2.5万元。

调解结果

法官受理该案后发现,麦某提供的两张借条均发生在十几年前,虽然借贷行为是真实有效的,但已超过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法官介绍,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是3年,若超过3年后债权人持续有讨债行为,如发短信、打电话等,都可以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之后借条的诉讼时效也会重新计算。

此案中,麦某向西某出借资金超过10年,经审理查明,麦某在已过诉讼时效后并未继续向西某讨债,西某也未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双方均承认债务债权真实存在。

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西某同意一次性向麦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2.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官提醒:关系再好 也要及时主张权利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要打借条,在借款到期后更要及时主张权利,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当然,过了诉讼时效,若双方经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这时也会再次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受法律保护。


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二十年内不主张债权,就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主张债权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丧失胜诉权并不代表丧失实体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还债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领受。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果债务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或主张债权人受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债权人也可以拒绝。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