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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温宿 | 采摘香梨时受伤,谁担责?
作者:杨京铖  发布时间:2022-09-18 18:28:46 打印 字号: | |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又到一年秋收季,农民忙着开展秋收工作。丰收的同时,各类采摘、卸果致伤的纠纷时有发生。


案件回顾
2019年9月,经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居民温某妻子电话联系,周某、赵某等人前往温某承包的果园从事香梨采摘等劳务工作,所有劳务费用由雇佣人员按照统一价格进行均分

2019年9月19日,赵某在采摘香梨的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外侧皮肤缺损。

赵某向温某索要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但赵某与温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之下赵某将温某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温某辩称其将果园中采摘香梨等劳务承揽给了周某,赵某系周某雇佣的工人,与温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但温某未出示证据证明其与周某之间存在劳务承包关系,赵某、温某也均未出示证据证明周某有从中获利的行为,且赵某等人劳务成果的最终受益人为温某。

故温宿县法院认为并不能直接认定温某将香梨采摘等劳务承包给周某或赵某系周某雇佣。


判决结果

温宿县人民法院认定赵某与温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判令赵某承担此次事故30%赔偿责任,温某承担70%赔偿责任。


温某、赵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温宿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一致,维持原判,驳回二人上诉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赵某与温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赵某提供劳务的接受方为温某,所以温某应对赵某的各项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人民法院、长安新疆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