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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伊州区 | 一男子出售银行卡赚310元,被判刑6个月!
作者:杜娟娟  发布时间:2022-09-17 18:19: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男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初,邢某某在微信群内看到有人收购银行卡的信息后,和对方取得联系,并用其身份信息在五家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在通信公司办理了两张手机电话卡。


邢某某将五张银行卡和两张电话卡以310元的价格卖给了收卡人员,收卡人员承诺上述卡使用一个月后即可注销。


随后,警方在侦办电信诈骗案时发现,有多名被害人的资金转入邢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再次转入多个陌生账户。


判决结果


2022年6月,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邢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违法所得三百一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案中,邢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犯罪,但他为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工具,已经成为了网络犯罪链条的其中一环,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友,买卖、租借手机卡、银行卡等均属于违法行为,不要为蝇头小利,沦落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日常工作生活中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等,不要将个人信息及重要证件买卖、租借给他人。

 
来源: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