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州法院新闻
案例新视角·呼图壁 | 课间打闹致同学鼻骨骨折,责任谁担
作者:热孜亚  发布时间:2022-09-14 10:06:40 打印 字号: | |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

校园内因课间嬉闹

导致意外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日,昌吉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小军(化名)和小乐(化名)是呼图壁县某小学的学生。2021年9月的一天,小军和同学聊天时,被同学小乐撞倒,碰伤了鼻梁。后经医院诊断,小军鼻骨骨折,住院治疗9天。


事后,小军的母亲王某找小乐家长以及校方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今年6月,小军将小乐家长和校方诉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军的损害结果是由小乐碰撞引起的,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小乐应当承担70%的责任。小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承担的责任应当由其父母承担。


另外,小军和小乐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就读期间,校方应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学校课间休息期间,学校在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上存在一定的过失,未能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故校方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对于行为的危险性缺乏足够的认知力和控制力,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家长要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孩子要增强安全意识,玩耍打闹要适度,保护好自己的同时避免将他人置于危险之中。同时学校应进一步规范校园管理,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来源:昌吉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