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李某应聘到袁某的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3000元。2021年4月,李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共支付李某6个月工资,李某遂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该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1.8万元的裁决。
该公司认为,李某未履行交接义务,给公司也造成了3万元的经济损失,遂起诉至伊犁州伊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李某是否办理交接手续属于内部事务,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未办理交接或者交接手续不符合要求,也没有提供因李某未办理手续导致公司产生经济损失3万元的证据。
2022年7月30日,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3000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万元。
袁某认为自己的公司也有损失,遂于8月20日上诉至伊犁州分院。
该案的主审法官周丽萍收案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系,深入了解情况。她表示:“我们要多一份耐心、理解和倾听,和当事人一道分析解决难题。我们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快速化解纠纷,让当事人暖心又安心。”
9月3日,周丽萍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连线袁某和李某,在她的释法析理下,双方同意一审判决生效,并在线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协议,该公司当场向李某支付1.8万元。
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周丽萍利用互联网庭审系统连线当事人开展判后答疑(张婷 摄)
“真没想到在家通过线上的方式要到了这笔工资,又便捷又高效,必须点赞!”李某赞叹道。
伊犁州直法院结合“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强化节点管控、类案指引、质量评估,深化判后答疑会商机制,畅通司法沟通渠道,采取“一案一策”,全方位依法依规、分类递进做好当事人的判后答疑工作。
伊犁州分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世兴表示:“8月以来,伊犁州直两级法院共开展判后答疑289件,切实减轻了群众诉累,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提高了审判质效。我们将进一步细化机制,积极做好社会修复、传递司法温度、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