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比喻本想占便宜,反而吃了亏。但在现实生活中,偷鸡可不是占便宜这么简单,还会构成犯罪。
近日,伊犁州新源县人民法院开庭“云”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艾某和塔某当庭表示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偷鸡贼艾某和塔某被抓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14只鸡价值10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一般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但是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本案中,艾某和塔某盗窃胡某家封闭院落内的14只鸡,属于入户盗窃,对金额没有限制要求,即使艾某和塔某入户盗窃未遂,照样定罪处罚,两人都将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