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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如天 | 丈夫拒绝要娃,妻子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2-08-29 10:13: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周华前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理由是丈夫王启不配合生孩子,她想告别无性婚姻。


2014年,周华与丈夫王启结婚。起初,周华沉浸在新婚的喜悦中,并未发觉有何异常。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她发现自己与王启在夫妻生活和生育子女方面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的生育能力逐渐衰退,可他一直拒绝配合生孩子。”周华认为,她和王启感情已破裂,要求与其离婚。


天山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周华和王启离婚。



法官说法

婚姻中,任何一方生育孩子的愿望都是合理的,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同样享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所以,在夫妻双方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离婚是解决夫妻双方生育利益争议的合理途径和明智选择,通过解除婚姻关系,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实际享受生育权。


本案中,王启与周华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感情因此破裂,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将导致周华的生育权无法实现,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责任编辑:森巴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