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地区疏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秦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最近却时常怀疑妻子李某与王某有不正当关系,对王某进行报复,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秦某因怀疑自己的妻子李某与某市场老板王某有不正当关系,便到王某的店铺门前找其商谈此事。
期间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秦某一怒之下驾车撞向王某停在店门口的小轿车,并继续驱车推撞,撞上停在附近的另一辆白色汽车,后秦某又驾车冲撞王某店铺大门,造成王某的车和白色汽车车体及王某店门受损。
经喀什地区疏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的车损价值为80000余元,白色汽车的车损价值为4000余元,王某店门损害价格为1000元,共造成损害赔偿总价为8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未离开现场,在现场接受警察盘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驾车冲撞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未离开现场等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事情经过和罪行,属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但被告人秦某属于曾因犯其他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构成累犯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在面对感情纠葛或经济纠纷矛盾时,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理,要理智地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途径去解决,遇事千万不能冲动,更不能用故意毁坏财物的办法,对他人进行恶意报复。实施了这种行为,不仅不能及时解决问题,甚至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为此付出惨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