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一男子,谎称自己售卖牛羊,骗取9.35万元,最终获刑4年6个月......
阿某在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牛羊”信息,骗取杰某等11名网友9.35万元。
2021年5月10日,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开展调查,通过聊天、转账记录循线侦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阿某。经审讯,阿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退回部分受害人3.97万元。
2021年10月17日,和田地区皮山县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2年1月21日,和田地区皮山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皮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9.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阿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向受害人退赔5.38万元。
阿某不服,上诉至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3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二条规定:【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近年来,各类骗术迭代升级,打造假身份鱼目混珠,很多网友一不小心就掉坑里。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不具有货物及发货能力的事实,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9.35万元,数额较大,对其应当予以刑法处罚。
法官真诚提醒广大网民朋友,目前,网络诈骗呈高发趋势,其作案手法速度快、隐蔽性强,受害群体不特定,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安全隐患,在使用微信、QQ等网络交易模式时,即使是“熟客”,涉及转账时也务必核实对方真实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