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患难见真情”。在困难之时,朋友倾囊相助,作为受助人,应珍视这份朋友之间难得的友谊,同时,及时偿还借款也是义不容辞的义务。那么微信上借钱给别人,没有纸质借条,只签了“电子借条”,这样的官司能不能赢?如果债务人突然去世,其家人又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那么是否意味着这笔借款打了水漂呢?
下面两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吾某与买某是好友,2021年,买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吾某借款3.5万元。吾某碍于双方是朋友的关系,所以在借款时没有签订协议,只保存双方的聊天和转账记录。
今年3月,两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签订电子借款合同一份,并对双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期限、金额及还款期限等予以明确约定。
然而眼看还款期限过了好几个月,买某却拒不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吾某一纸诉状将买某诉至喀什地区巴楚县人民法院,并提交电子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买某分7个月偿还吾某借款3.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张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陈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明确还款利率和期限。之后,张某并未如期还款,陈某多次催讨未果。两年后,张某意外去世,他的父母、妻儿继承了相应遗产。
当陈某再次拿着借条上门讨要欠款,张某家属对借条的真实性存疑,仍未还款。陈某遂将张某的5名遗产继承人诉至和田地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的5名遗产继承人于2022年12月前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