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初,被告人曹某通过网络游戏陪练结识被害人卢某,其通过变声软件将自己伪装成女性与被害人聊天,骗取卢某的信任。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3月10日,曹某以与卢某谈恋爱为名,以自己旅游、购物、还贷款、家人生病需要用钱等为由骗取卢某为其转账。卢某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曹某转账100笔,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伪装女性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5.84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曹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曹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人民法院结合曹某的犯罪手段、方式及造成的后果,考虑其诈骗次数及持续时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QQ、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普遍运用,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能草率通过交友软件认识陌生人,透露过多个人信息。在涉及钱财问题时,不要轻信对方编造的“悲惨身世”“生病住院”等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