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收到一封来自案件上诉人刘某的感谢信。信中写道:“在与法官的接触中,我不仅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还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是什么让当事人如此感动?这还要从一起案件说起……
1996年,刘某兴办了奶牛养殖场。2017年,因环保工作治理需要,刘某所在的养殖场被划定为禁养区,刘某申请搬迁至新场址,但因迟迟未得到搬迁补偿费既无法搬入新场也无法经营旧场。万般无奈下,刘某诉至法院。
原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此前已经通过项目扶持的方式在2017年和2018年给刘某拨付资金400余万元补偿其因搬迁造成的损失,故已履行了搬迁补偿职责。
刘某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高院经审理认为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原一审法院认为其没有损失再次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仍不服,再次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自治区高院行政审判庭承办法官张玉接到案件后,带领审判团队深入刘某奶牛场及相关部门走访了解情况。审判团队了解到,刘某虽提出用地申请且经审批同意,但新场地却是其个人出资租赁得来的。旧场地使用权虽仍属刘某,却无法再用于养殖,是对该土地用途的改变。故自治区高院行政庭认为原一审法院判定不当,项目扶持资金按性质不应与搬迁补偿款混为一谈。
张玉法官不断向双方进行析法说理,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并于今年6月底达成调解协议,使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