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张某某(男)与代某(女)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张某由代某抚养,张某某每月向张某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张某18周岁止。
如今,原告张某也即将上高中需要住宿,张某某支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已远远不够,加之代某身患疾病长期吃药,一个人供原告张某上学、看病、治疗等已负债累累,甚至向张某的姥姥和舅舅借钱,负担沉重。
于是,张某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抚养费由每月500元增加至每月1500元并按照50%承担自2014年—2020年应支付给张某的两项重大医疗费26302.06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同意适当增加抚养费,愿意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原告主张的两项重大医疗支出,自己也曾经支付过5000元,但原告在治疗时没有提前告知,根据自己现在的收入情况也无法负担。
法院判决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0年,原告张某因治疗共计花费52604.12元。双方对被告张某某支付过5000元医疗费应当予以扣除没有异议,被告张某某对两项医疗费共计花费52604.12元的金额没有异议,只是认为代某应当选择与收入相匹配的治疗方案。
参照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年收入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定:
1.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原告张某抚养费1000元;
2.张某某承担两项医疗费的30%(52604.12元×30%=15781.24元),扣减双方认可被告已经支付的5000元后,为10781.24元。
3.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医疗费26302.06元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不会发生变化。面对共同承担的抚养职责,一方面,父母双方要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不可懈怠;另一方面,父母双方也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子女成长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充分协商,不得擅自增加对方的抚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