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没时间照顾孩子,让孩子在亲戚家住了很多年。生活中,偶尔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有些父母会定期给亲戚朋友支付抚养费,有些则不给。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不少开销,被托付之人能否向孩子的父母索要补偿?
近期,巴州和硕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孩子的姑姑抚养孩子13年后向弟弟和前弟媳索要抚养费。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出生的苏某是卡某和菇某的婚生子,卡某和菇某于2008年协议离婚,约定由卡某抚养苏某,菇某每月按期给付一定数量的抚养费。
卡某没有固定工作,以四处打工为生。2008年9月起,卡某将苏某委托给姐姐阿某照顾,期间,卡某不定期给阿某送去少量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两岁后,卡某再未对苏某尽抚养和教育义务。菇某则在离婚后就一直缺席对苏某的照顾,也未尽过抚养义务。
苏某逐渐长大,阿某觉得有些力不从心,认为自己这么多年来帮助卡某和菇某抚养孩子,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多次与卡某和菇某协商补偿事宜,均无果。
2021年年底,阿某将弟弟和前弟媳起诉至和硕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卡某和菇某支付苏某抚养费13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被告卡某和菇某对苏某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应当向尽抚养义务的阿某给予补偿。此外,法官还征求了苏某的个人意见,苏某表示今后愿意继续同姑姑一家生活。
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苏某就学后教育费用有所增加及患病情况以及被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法院判决卡某和菇某向阿某支付抚养费13万元,两人各承担一半,苏某继续在阿某家生活。
办案法官表示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是委托抚养只发生抚养形式的变化,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或者变更。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更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